10月25日金融一线消息, 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,
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六项违法行为,被警告并罚款57.8万元。罚单信息显示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如下:1.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、识别,排除理由不合理,或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完整;2.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;3.违反(征信)安全管理要求;4.提供个人不良信息,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;5.未按规定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备案;6.未按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备案。
易某(时任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红桥支行行长)、王某1(时任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主任)、王某2(时任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红桥支行行长)对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、识别,排除理由不合理,或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完整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,分别被罚款1万元。
韩某(时任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分管反洗钱业务的副行长)对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、识别,排除理由不合理,或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完整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,被罚款2万元。
熊某涛(时任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渠道运营部总经理)对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、识别,排除理由不合理,或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完整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,被罚款1.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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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王馨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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